個體、個獨、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個稅匯繳3月底結束!下面小編整理了幾個涉稅問題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問:個體、個獨、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個稅匯繳截止到什么時候?
答:次年3月31日。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問:個體、個獨、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個稅匯繳需要填報哪一張申報表?
答:《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注意:
1、如果年度內只取得一處經營所得,需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2、如果年度內從兩處及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分別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再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問: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個獨、合伙企業,經營所得個稅是否需要匯算清繳?
答:不需要。
問:自然人在稅務大廳代開了一張銷售材料的發票,大廳核定征收了0.5%經營所得個稅,次年次年3月31日前是否還需要去辦理個稅匯繳?
答:不需要。
(注:若是自然人去稅務大廳代開的發票項目屬于綜合所得的,比如勞務報酬、稿酬等,則需要跟工資薪金一樣,次年6月底之前需要辦理個稅匯算清繳(符合免于辦理匯算清繳條件的除外)。)
問:我自己用個人身份信息注冊了好多個體以及個人獨資企業,請問經營所得的個稅還需要合并嗎?
答:是的。
需要把你名下的多個個體以及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合并后匯總納稅申報,進行調整后按照適用經營所得稅率和對應扣除數計算應納的個稅,然后減去各自已經繳納的個稅后多退少補。
(注:匯總納稅申報應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時間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以上就是無錫鑫源達財務小編對個體、個獨、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個稅涉稅問題的講解,想要了解更多關于財稅的小知識,關注小編,小編會持續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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