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后再被查其實只是個例,更多的則是在注銷的時候被查到,即便通過各種手段成功注銷了公司,稅務局也一樣可以繼續追征。所以,注銷企業并不能規避涉稅違法問題。下面跟隨無錫鑫源達財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承諾制
目前的企業工商的簡易注銷,采用的是承諾制。
企業承諾自己沒有問題而且稅務暫時也沒有發現問題,企業基本就能順利注銷。
如果企業承諾沒有問題并成功注銷,但不久后還是發現了企業存問題,再被稅局拎出來查補稅款也是再正常不過了,畢竟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公司注銷了,責任人還在
常言道跑了和尚跑不了廟,但對于已經注銷的企業來說,即使廟堂被拆,但和尚還在。
公司注銷了不存在,但主要責任人可是還在的!
根據高檢發釋字[2002]4號規定,企業注銷或破產等情況下,對實施犯罪行為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不再追訴。
也就是說,別以為注銷了企業就能少繳稅款了,如果存在偷逃稅款等違法行為,企業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甚至會計等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追征期限
對稅收法有些了解的老板往往會抓住一個時間點:5年。
其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號)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號)第五十二條也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那么,真的扛過五年就萬事大吉了么?只能說太天真了!
同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后半段明確規定: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簡單來說,如果是偷稅、抗稅、騙稅,那么不好意思,五年過后該查還是能查的,該罰也是能罰的!
以上就是無錫鑫源達財務小編對公司注銷了就沒事兒了么的解答,如果您想知道更多關于公司注銷的小知識,每天記得關注小編,小編會經常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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